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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张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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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.24 “六送”活动之温暖博爱传万家之莲发社区探访活动召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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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23 13:20:38 | 只看该作者
ID:罗秋霞(代报)

备注:
编号:

联系电话:13413541523(切记以帖内信息发给活动召集人)
备注:如有交通工具提供或可分担工作等请说明
报名人自愿声明:

本人作为一名成年人,已熟知、理解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,本人在活动过程中,将自愿服从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安排,并自愿遵守《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准则》。
本人深知君临志愿者协会活动仅为公益性质,组织者仅仅负责召集和协调,组织者不对任何在活动过程中的风险,包括来回路途中所发生的危险及相应的后果负责。
本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追讨的权利。
备注: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报名协议补充如
12#
发表于 2013-8-23 14:19:50 | 只看该作者
加油。加油。。
13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8-23 16:39:53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张秀 于 2013-8-23 05:51 PM 编辑

ID:(代报)黄婉晴+6位朋友

备注:(活动志愿队员)
编号:

联系电话:13232822732(切记以帖内信息发给活动召集人)
备注:如有交通工具提供或可分担工作等请说明
报名人自愿声明:

本人作为一名成年人,已熟知、理解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,本人在活动过程中,将自愿服从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安排,并自愿遵守《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准则》。
本人深知君临志愿者协会活动仅为公益性质,组织者仅仅负责召集和协调,组织者不对任何在活动过程中的风险,包括来回路途中所发生的危险及相应的后果负责。
本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追讨的权利。
备注: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报名协议补充如下

    --<免责声明〉:本监护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追讨的权利

14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8-23 16:41:59 | 只看该作者
ID:胡铭杰

备注:活动志愿队员
编号:

联系电话:13286573791(切记以帖内信息发给活动召集人)
备注:如有交通工具提供或可分担工作等请说明
报名人自愿声明:

本人作为一名成年人,已熟知、理解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,本人在活动过程中,将自愿服从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安排,并自愿遵守《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准则》。
本人深知君临志愿者协会活动仅为公益性质,组织者仅仅负责召集和协调,组织者不对任何在活动过程中的风险,包括来回路途中所发生的危险及相应的后果负责。
本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追讨的权利。
备注: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报名协议补充如下

    --<免责声明〉:本监护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追讨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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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23 19:37:33 | 只看该作者
回复 张秀 的帖子

版主  明天这个时候我没有空去啊 不好意思啦。。。
16#
发表于 2013-8-23 23:11:08 | 只看该作者
ID:蔡青雄

备注:活动志愿队员
编号:

联系电话:15915180789(切记以帖内信息发给活动召集人)
备注:如有交通工具提供或可分担工作等请说明
报名人自愿声明:

本人作为一名成年人,已熟知、理解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,本人在活动过程中,将自愿服从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安排,并自愿遵守《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准则》。
本人深知君临志愿者协会活动仅为公益性质,组织者仅仅负责召集和协调,组织者不对任何在活动过程中的风险,包括来回路途中所发生的危险及相应的后果负责。
本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追讨的权利。
备注: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报名协议补充如下

    --<免责声明〉:本监护人已经慎重考虑并自愿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。若在活动过程中产生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本人自愿承担,并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清远市君临志愿者协会组织追讨的权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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